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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物损坏赔偿制度发布时间:2013/11/13 9:38:16 点击: 来源:本站原创 录入者:佚名
公物损坏赔偿制度
1、全校师生都要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,学校要定期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、教育和检查。
2、教师在校期间损坏公物,视物品损坏程度和具体情况,按物品造价的50%—100%进行赔偿。
3、学生在校由于教师管理不善损坏公物,如在课间、课堂、活动时间分别由班主任、任课教师、指导教师(组织教师)承担责任,按物品造价由教师和学生共同承担50%进行赔偿。
4、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损坏公物由学生独自按物品造价的100%进行赔偿。
5、教师让学生代拿教具造成教具损坏者,由教师独自承担责任,按物品造价的100%进行赔偿。
6、各室桌椅或其它用品因质量或自然损坏者,各室负责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,否则学校视损坏程度由各室负责人进行赔偿。
7、教师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,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,否则一旦丢失学校不负任何责任。
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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