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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水节电管理办法发布时间:2013/11/13 9:40:00 点击: 来源:本站原创 录入者:佚名
节水节电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》中有关节约用水用电的要求和规定,结合部分师生员工节约意识淡薄的现状。为提倡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,保证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,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,要求广大师生员工用实际行动节约每一滴水、节省每一度电,努力创建节约型学校,特制订此办法。
第二条 成立节水节电领导小组:由高晓蕾校长任组长,许才华(副校长)、黄斌(副校长)、叶雪峰(副校长)任副组长,卢晓东(校长助理)、周卫东(总务主任)、严黎明(教导处副主任)、季晓兰(团支部书记)、陈仁年(总务助理)为组员,各班设节能员,明确分工,明确责任,提高节能意识,强化节能管理,齐抓共管,分片包干,责任到人,做到人人有责,人人负责,学校各个部位都要有专人作为水电管理员,并设监督员,加强能源节约的监督检查。
第三条 发现跑、冒、滴、漏和浪费水电的情况及时向总务处报修,报修时要说明准确地点,并留人等候。对报修情况总务处要及时解决,无故不及时维修者,要予以相应批评及处罚。
第四条 在办公场所和教室尽量少用大功率电器。推广使用节能型产品,把好水、电设备采购关,保证质量好、低耗能的产品进入校园。
第五条 提高教室利用率,学生自习尽可能集中,杜绝少数学生占用教室浪费电能的现象。
第六条 强化节水、节电意识,做到人走灯熄,人离水断。要注意养成随手关灯、关水、断电的良好习惯。特别是要随手关闭公共场所无人时的路灯和楼道灯,及时关紧水龙头,办公室、多媒体教室无人工作时应关闭设备电源。
第七条 学校基建施工时,要与施工单位明确节水、节电责任,并由总务处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。用水、用电单位因使用不当或野蛮施工而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,除赔偿损失外,要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;若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者,将追究使用者责任,并责令其赔偿损失。
第八条 做好节水、节电宣传工作,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,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。
第九条 各部门要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期工作计划及值周评比之中,认真落实。学校后勤部门要定期对各校区的节水节电情况进行检查评比,并通过书面形式或在网络上予以公布。
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,浪费水、电现象严重的部门及个人,要予以通报批评,对工作完成出色的教职工及学生,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学
2012年9月附件: